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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協裁委會認定裁判未向遼寧隊門將出示紅牌判罰正確

發帖時間:2026-05-25 15:27:30

4月7日晚,足協正確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評議組進行了本賽季第二期裁判評議工作,裁委出示并于8日下午公開具體評議結果。認紅牌共有4里判罰出現了錯漏判,定裁其中中超第4輪北京國安客戰遼寧鐵人比賽期間,判未判罰裁判員對國安球員曹永競犯規的向遼判罰屬誤判。不過,寧隊評議組同時認定當值主裁甄偉有關主隊門將韓镕澤禁區外首球領黃牌的足協正確判罰是正確的。

本期主要評議5個判例,裁委出示來自近期中超、認紅牌中甲、定裁中乙聯賽中相關俱樂部的判未判罰申訴,以及1例受社會關注的向遼判例。評議組認定4個判例在主要判罰決定上存在錯漏判,寧隊其中涉及中超的足協正確3個分別為:

判例一:中超聯賽第3輪,河南俱樂部彩陶坊VS武漢三鎮。比賽第76分鐘,裁判員判武漢三鎮8號隊員在本方罰球區附近對河南俱樂部22號隊員犯規,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外,由河南俱樂部踢直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并向武漢三鎮隊8號出示黃牌,VAR未介入。

河南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本方應獲得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武漢三鎮8號對河南俱樂部22號犯規,犯規接觸點在罰球區內,該接觸造成了后者倒地,應判武漢三鎮8號犯規,并判罰球點球。裁判員判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外并判直接任意球的決定錯誤,漏判罰球點球。VAR未介入錯誤。

判例二:中超聯賽第4輪,遼寧鐵人楠波灣VS北京國安。比賽第58分鐘,北京國安進球。裁判員在球進入球門前鳴哨停止比賽,并判北京國安37號隊員在之前的爭搶時對對方守門員犯規,進球無效,由遼寧鐵人踢直接任意球恢復比賽。VAR未介入。

北京國安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應判本方進球有效,裁判員應先允許進球后,再通過VAR確認。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北京國安37號在進攻跑位時,對方隊員對其有手部動作。遼寧鐵人21號守門員觸球后倒地,雙方發生接觸,北京國安37號有減速躲避動作。該接觸屬于雙方爭搶時不可避免的接觸,雙方均不犯規。裁判員判北京國安37號犯規的決定錯誤。另外,評議組指出:裁判員在球發展至邊路,攻方再次突破傳中形成頭球射門前鳴哨停止比賽,時機不當,應延遲鳴哨。由于球越過球門線前,比賽已停止,因此此判例不能認定為進球有效。按照競賽規則及VAR操作規范,在此情況下VAR無法介入。

判例三:中超聯賽第4輪,遼寧鐵人楠波灣VS北京國安。比賽第1分鐘,遼寧鐵人21號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外手觸球。裁判員判遼寧鐵人21號守門員手球犯規,由北京國安隊踢直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并向遼寧鐵人21號守門員出示黃牌警告。VAR未介入。

此判例無俱樂部提出申訴,但廣受社會關注與討論。對此,評議組做出意見一致的說明:按照競賽規則,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外手球犯規,并非一定會被出示紅牌,而是需要按照考量戰術犯規的標準去衡量是否需要出示紅黃牌。在判斷該犯規是否破壞了對方明顯進球得分機會(DOGSO)時,需要同時滿足攻方隊員獲得控球權的可能性、犯規發生地點與球門間的距離、比賽發展的大致方向、防守隊員的位置和人數等四個因素和條件,必須全部滿足DOGSO的條件時,才應出示紅牌罰令出場。此判例中,球處于空中,雙方均有隊員對控球權進行爭搶,攻方北京國安隊員并非已經控球或清晰明顯地將要獲得控球權,此情形不符合DOGSO的判斷標準。裁判員判遼寧鐵人守門員手球犯規,并以阻止對方有希望的進攻(SPA)為由出示黃牌警告的決定正確,VAR未介入也屬正確。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肖赧

編輯/胡克青